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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等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改革
实 施 办 法
实施中等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增强我市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和提高运动锻炼能力,全面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具体措施。2010年《南通市中等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试行以来,我市初中体育教学质量及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有了显著提高,应试教学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为了深入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推进中考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完善考试评价制度,现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目的
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全面实施《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引导学生通过多种体育运动项目的学习参与和体验,掌握科学健身方法,提高体能素质和运动技能水平,逐步养成终身体育锻炼的良好习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依据《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初中(水平四)学段学习目标与课程内容,设置考试项目、方法、规则及评分标准,操作程序科学、规范、安全。
(二)公平性原则:面向全体学生,初中各学年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各学期学生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及中考体育统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激励性原则:促进学生平时体育锻炼良好习惯的养成,有效激励不同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层次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对象
所有初中在校学生及升学报考高一级学校的应届(往届)毕业生。
四、实施方式、内容及分值
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的体育成绩,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中考体育统考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体育成绩综合评定内容的类别与测试项目:(见下表)
类 别项 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身高标准体重(必测);肺活量体重指数(必测);体育运动能力三项体能素质类跑:50米、200米、800米(女生)、1000米(男生)跳:立定跳远、立定三级跳远、立定三级蛙跳、1分钟跳绳投掷:原地或助跑正面双手头上向前掷实心球、原地正面双手胯下向前抛实心球、原地背面双手经头上向后抛实心球灵敏:30秒立卧撑柔韧:坐位体前屈肌力:仰卧起坐、男生引体向上、女生低单杠直角引体、男生双杠双臂屈伸、女生双杠直臂前移
运动技能类田径:蹲距式跳远、跨越式跳高体操:广播体操、垫上组合技巧、“山羊”分腿腾越、横跳箱跳上成蹲撑挺身跳下、低单杠双脚或一脚蹬地翻身上成支撑(女生后摆下,男生后摆转体90度下)、双杠跳上成分腿坐前进一次成外侧坐(女生弹杠直角下,男生弹杠越两杠直角下)武术:武术健身操与组合拳篮球:传球、运球、投篮排球:传球、垫球、发球足球:颠球、运球、射门学校申报的体育特色项目(须经南通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许可,作为学校过程性测试项目)注:项目测试方法与规则、评分标准另行下发
(二)每学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学生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随机组织抽检,根据抽检结果,对其有效性进行认定;中考体育统考,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市区中考体育统考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中考体育统考测试使用智能化器材。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学期组织测试,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学生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和中考体育统考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按南通市统一规定的要求执行。
2.七年级第一学期至九年级第一学期,每学期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3项,其中800米(女生)、1000米(男生)跑为必测项目,其余2项在体能素质类与运动技能类项目中各选测1项。每学期可供学生选测的体能素质类和运动技能类项目各不少于3项,且各学期2项选测的项目不得重复测试(身体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例外)。
3.九年级第二学期的过程性测试不再组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生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只进行800米(女生)、1000米(男生)跑,由学校组织测试。
4.中考体育统考3项,2013届仍按2012年中考体育统考办法执行;2014届起初中毕业生,在现行“实施办法”设置的项目中,由南通市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定若干项目,并于统考前两个月公布,再由学生自主选择3项。
(三)体育成绩综合评定的内容分值。
1.2013届初中毕业生仍按原“实施办法”体育成绩综合评定,以满分50分计入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总分。
2.2014届起初中毕业生体育成绩综合评定分值以满分60分计入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总分。具体分值划分: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2014届初中毕业生7年级、8年级第一学期按原办法划分(及格5分,不及格4分),8年级第二学期、9年级按优秀9分,良好8分,及格7分,不及格6分划分;2015届起初中毕业生按优秀14分,良好13分,及格12分,不及格11分划分。
(2)七年级至九年级每学期体能素质与运动技能水平测试16分(每项合格1分,不合格0.5分)。
(3)九年级体育统考3项30分,每项按6至10分记取成绩。
3.2014届起往后初中毕业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级测试现场须有当地行风监督员、教育纪检及监察人员和家长代表现场督测,对测试结果须有督测人员代表和校长签字,学校盖章方可生效,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五、免试、减试及缓试等办法
(一)2013届初中毕业生仍按原“实施办法”执行。
(二)2014届起初中毕业生申请免试、减试及缓试,须出具县(市)区级权威部门相关鉴定证明等原始材料,分别由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并按以下分值记取:
1.免试对象:对于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的学生,按60分计入中考总分。
2.减试对象:对于身体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减试一项按该项80%的分值记取成绩。
3.缓试对象:在过程性测试或中考体育统考前(或临场)出现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经批准后可缓试。过程性测试由学校安排时间给予补考;中考体育统考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一次性补考。如仍不能参加补考的,过程性测试按50%的分值记取成绩;中考体育统考按60%的分值记取成绩。
4.学校组织的过程性测试,申请免试、减试及缓试的必须经所在学校审核认定。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考体育统考,申请免试、减试及缓试的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三)往届生和由外地迁入本地就读的学生,体育成绩测试与评定办法按当年南通市体育中考工作意见的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