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修订)>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

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修订)>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修订)>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新教传【2014】24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学校严格按照文件通知要求,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审核无误的测试数据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www.csh.edu.cn)上报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和自治区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邮箱:yjm3232@sina.com,联系人:杨俊敏,联系电话0991-4337989)。 市教育局联系人:蒋靖文 13565660369 喀什市教育局 2014年10月14日 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修订)》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 新教传(2014)2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属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修订)》(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4年7月7日发布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要求,现将2014年《标准》测试和数据上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2014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标准》,并开展覆盖本校全体学生的《标准》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 二、测试内容与方法 (一)根据《标准》设置的测试项目及有关要求执行。中小学生身高、体重、肺活量等项目的测试可与体检工作相结合,使用同一结果,不重复测试。 (二)测试方法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年出版)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三、数据上报 学校在测试工作结束后,于2014年9月1日—10月31日期间,将测试数据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域名:www.csh.edu.cn)上报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和自治区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邮箱:yjm3232@sina.com ,联系人:杨俊敏,联系电话0991-4337989)负责对我区上报数据的审核确认提交。 四、数据核查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按照管理系统设置的用户管理权限,负责对下级教育行政、学校上报的测试数据进行逐级审核并在线确认提交。 (二)教育部将于2014年11月1日至30日期间,委托第三方对各地数据进行随机抽查复核,并将现场抽查测试数据与学校上报数据进行一致性比对,综合分析和反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本地区的抽查复核工作,并将抽查复核情况报教育厅体卫艺处。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要求,组织开展《标准》的实施工作,做好《标准》公示、反馈与评价。设立和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咨询和反映情况,并将监督电话报教育厅体卫艺处。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本地区测试和上报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工作的推动和督促,确保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数据上报率达到100%。数据上报技术服务电话为010—66181980,66165330。 (三)各地和学校要加大对实施《标准》测试和评价的技术培训,加强学生运动安全教育和风险管理,保证《标准》测试与上报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开展。 《标准》评分表及《标准》测试登记卡需登陆教育部官方网站下载。 (四)请各地、各校登陆教育部网站(www.moe.edu.cn)下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请将此件转发至所属中等职业学校。 自治区教育厅体卫艺处 石承文 联系 电 话:0991—7606089 附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 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9月10日 附件: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 一、说明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 2.本标准的修订坚持健康第一,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有关要求,着重提高《标准》应用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着重强化其教育激励、反馈调整和引导锻炼的功能,着重提高其教育监测和绩效评价的支撑能力。 3.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4.本标准将适用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初中、高中按每个年级为一组,其中小学为6组、初中为3组、高中为3组。大学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 5.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各组别的测试指标均为必测指标。其中,身体形态类中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类中的肺活量,以及身体素质类中的50米跑、坐位体前屈为各年级学生共性指标。 6.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小学的加分指标为1分钟跳绳,加分幅度为20分;初中、高中和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7.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8.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表1~6)。特殊学制的学校,在填写登记卡时可以按规定和需求相应地增减栏目。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9.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10.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附表7),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11.各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学生的《标准》测试工作,《标准》测试数据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审核后,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传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测试和数据上传时间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12.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二、单项指标与权重 测试对象 单项指标 权重(%) 小学一年级至大学四年级 体重指数(BMI) 15 肺活量 15 小学一、二年级 50米跑 20 坐位体前屈 30 1分钟跳绳 20 小学三、四年级 50米跑 20 坐位体前屈 20 1分钟跳绳 20 1分钟仰卧起坐 10 小学五、六年级 50米跑 20 坐位体前屈 10 1分钟跳绳 10 1分钟仰卧起坐 20 50米×8往返跑 10 初中、高中、大学各年级 50米跑 20 坐位体前屈 10 立定跳远 10 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 坐(女) 10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20 注:体重指数(BMI)=体重(千克)/身高2(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