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吴仲良第六初级中学体育教师教学工作职责

第一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树立敬业精神,把主要 的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为搞好学校教学工作,尽心、尽力、尽职的工作。 第二条 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的法规。为确保系统地、有效地实施教学,教师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须变动教学计划和内容,必须经教导主任同意后,方可施行。 第三条 体育课是学校体育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必须熟悉、钻研教材,研究教法,认真备课,加强课堂的组织与管理,认真上好各种类型的体育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较好地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四条 教师上课(室外技术课)必须提前至少15分钟到达运动场,提前5分钟离开器材保管室,做好课前的有关准备工作,按时上下课。 第五条 教师是学生的表率,时时处处应严格要求自己,上课时要做到: 1. 教态严肃、自然、大方; 2. 讲解清楚、语言简练、用普通话教学; 3. 示范动作准确、规范; 4. 服装整洁,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上课(不允许穿便服、便鞋或短裤背心、带手机上课)。 5. 技术教学课的全过程均应采用站立姿势,不得坐着教学。 第六条 在教学中要重视安全防范措施,事先检查场地与器材,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必须严肃认真地组织好体育课的考核,考核成绩必须公正、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的水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 认真抓好任课班学生的达标工作,力争使任课班学生达标率超过全校学生的平均水平。 第九条 教师不得私自调课或找人代课或请人合班上课,如因事、 因病不能上课时,须事先向教导主任请假,经同意后,由教导主任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第十条 教师上课必须服从体育部统一安排,保质按量完成工作量。其超工作量的费用按学校规定发放。 第十一条 教师上室内理论课,应事先通知学生上课的地点,上课时必须提前到教室清点人数,记载考勤。 第十二条 教师上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否则按学校《工作制度》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教师上课必须带教案,课前须认真备课。 第十四条 未经教导处批准,擅自私处调课,相互代课或合班上课,按《工作制度》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教师上室外技术课时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上课时坐在地上不进行辅助教学。 第十六条 教师在教学中由于组织疏忽或不严谨,出现严重伤亡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一年内,因教学工作累计被提出三次以上(含三次警告者,该年内该教师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十八条 一年内,因教学工作累计被提出六次以上(含六次)警告者,或三次以上无故旷课或不服从教学分配者,学校将不再聘任该教师担任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