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县第二中学阳光体育活动方案

郧县第二中学阳光体育活动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全国学校体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决定。积极贯彻“健康第一”、“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

郧县第二中学阳光体育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全国学校体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决定。积极贯彻“健康第一”、“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的现代健康理念,以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大力推进体育大课间活动为重点,蓬勃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同时把活动与加强学校体育课程建设、提高德育工作实效,促进和谐校园等紧密结合,培养成学生积极主动的体育锻炼习惯,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明礼仪素质和身体健康素质,推进校园体育文化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组织工作机构

组  长:郑华敏

副组长:张海万  朱东方罗锦有  李成林  高涛  孙晓

成  员:全体体育老师  全体班主任

三、活动主题

运动、健康、参与、快乐

四、活动项目要求

人人有项目   天天有活动   周周有时间

五、实施内容、时间、办法

1、调整课时设置和作息时间。

(1)按新课程标准要求开足体育课,初中每周三节,高中每周2节。

(2)阳光体育活动课时间:每天下午第三节课后30分钟为阳光体育活动课。

2、开展好以下阳光体育运动:

(1)认真组织好每天的“两操一活动”:

第一部分:眼保健操(15分钟)早、中、晚各一次,每次5分钟;

第二部分:上午课间操活动(20分钟)做操或跑操;

第三部分:下午阳光体育活动(30分钟)

(2)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

(3)开展好阳光体育活动项目:开展兴趣体育活动,如拔河、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踢毽子、跳绳、短跑等等。以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以年级组为单位开展班际之间的体育活动比赛;二是由体育教师组织开展现场体育比赛。

(4)结合体育艺术“2+1项目”工程,根据学生自主报名,学校构建几个运动团队和艺术团队。如:田径队、篮球队、羽毛球队、乒乓球队、合唱队、美术队、舞蹈队等,以达到人人有项目的目的。

(5)选拔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参加县、市级组织的各项体育竞赛。

(6)坚持不懈地抓好体育专业和艺术专业特长生的训练辅导。

(7)10月份举办第九届全校运动会(包括阳光体育竞赛项目)。

(8) 11月份开始开展阳光体育冬季长跑评比赛。

(9)12月至元月组织冬季小型运动比赛:踢毽子、跳绳、拔河等比赛活动。

六、活动安全要求

1、阳光体育运动(包括课间操和课外活动)时间学校东西两个大门一律关闭,禁止任何车辆通行,禁止闲杂人员出入。

2、班主任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体育委员、班长、安全委员是第二责任人,从集合到疏散有序组织。

3、禁止有特异体质学生和身体患病的学生等不适宜参加活动的学生参加活动。

4、体育教师要检查场地安全,要保证提供的活动器材安全。

5、各年级领导、教师不得站在水渠边讲话,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6、在天气、场地不允许的情况下,各年级不得组织集体活动,星期六、星期日不得组织集体活动。

7、学生跑操时,不得弯腰穿鞋或系鞋带。

8、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得拥挤推搡起哄,违反者要批评教育,造成事故者将追究责任。

三、出行路线

1.初中学生下楼后,在科技楼前排队,从东厕所一楼前入东篮球场。

2.高一学生下楼后,从中间教学楼大厅,上台阶,从办公楼前沿校主路入大操场。

3.高二学生下楼后,从东教学前通道及旗台前,靠东教学楼一侧,下大操场。

4.高三学生下楼后,从西教学楼前通道及旗台前,靠西教学楼一侧,入篮球场。

七、活动要求:

1、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全体教职工要认真领会以人为本和参与式教育理念,贯彻新课程理念,明确“阳光体育运动”对于青少年培养的重大意义,不折不扣地落实学校和年级制定的具体活动方案,保证活动时间和效果。

2、宣传到位,形成制度。学校利用各种阵地加强宣传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的意义,引导师生、家长树立“健康第一”思想。全体师生要争做宣传员,积极向社会、家庭宣传,得到社会、家庭支持,营造“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的舆论氛围,使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成为广泛的共识及人们的自觉行动。教师力争全员参与,精心组织阳光体育活动,努力形成常规的体育活动,形成制度。

3、加强管理,注重评价

强化活动的领导与管理,并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在活动的内容与形式、过程与评价上形成有效管理,纳入班级、年级等考评中,以保证学校阳光体育活动的有效开展。

教务处、德育处、安管办

                               

                                                                                                                                                       200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