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操评比细则

海安县实验中学2012-2013学年度年阳光跑操评比实施方案 为落实教育部召开的《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前一阶段跑操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促进后一阶段跑操运动的规范

海安县实验中学2012-2013学年度年阳光跑操评比实施方案

为落实教育部召开的《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前一阶段跑操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促进后一阶段跑操运动的规范开展和公正评比,现制定实验中学2012年跑操评比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按县局有关文件精神和校长室的布置,切实做好全校学生的跑操评比工作。

二、组织机构

组  长:崔益顺

副组长:刘贞荣

成  员:于清明潘绍武 王  荣 周建和 张  祥

朱丽红 刘海波 许  伟 韩益圣 黄  跃

三、参加对象

全体在班学生

四、分数设置

集合退场   班级间距离   跑操整齐   精神面貌   人数  

2分   1分   4分   1分   2分  

五、评分细则

﹙一﹚集合退场

1.在规定的时间内,队伍集合完毕;不迟到;不讲话;听体育教师口令集体小跑前进或原地小跑。有一项不到位扣1分,扣完为止。

2.退场队伍整齐,不提前解散;班级最后一排学生必须撤至规定的标志线外方可解散。有一项不到位扣1分,扣完为止。

﹙二﹚班级间距离

标兵佩戴班级绶带,及时调整前后距离,确保班级之间距离保持在5米左右,以弯道标志杆为参照,不到位扣1分。

﹙三﹚跑操整齐

1.跑操节奏与音乐节奏吻合,有不吻合现象扣1分/人,扣完为止。

2.排面前后距离为半臂,距离过大,队伍松散,扣1分。

3.队伍前后左右对齐,不齐扣1分。

4.跑步过程中不走步,不停顿,有一项不到位扣1分。

5.跑步过程中手握空心拳,置于腰间,屈肘小幅摆臂,不到位扣1分。

﹙四﹚精神面貌

1.跑步过程中抬头挺胸,精神抖擞,不到位扣1分。

2.跑步过程中不讲话,不推搡,有一项不到位扣1分。

3.跑步过程中着装整齐,不敞开上装,不到位扣1分。

(五)人数

1.班级全体学生参加跑操,因病长期或暂时不能参加跑操活动的学生,晨读时间必须履行好请假手续,规范填写《实验中学学生病假条》,做到一联自己保存,一联交体育委员随身携带,以便老师检查人数。

2.无故缺席,扣1分/次,直至扣完为止。

3.班主任严把学生请假关,请假学生数不得超过5人,否则扣完2分。

4.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一律坐在教室内休息,不得在教室外逗留,随时接受学校大值班老师的常规检查。

六、激励措施

1.各年级设10面“阳光体育活动流动红旗”,每两周考核一次,对年级前十名的班级,颁发流动红旗,同时在班级考核“阳光体育”项目中加1分。

2.各年级设“阳光体育活动优胜班级”奖牌4面,每四周考核一次,奖牌在获得流动红旗的班级中产生,同时在班级考核“阳光体育”项目中加2分。

3.班主任坚持参与跑操,不无故缺席(公事除外),每两周考核一次(与流动红旗评比同步),在班级考核“阳光体育”项目中加1分。

4.“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学校将大力宣传获奖班级,定期在电子显示屏上公布各年级“阳光体育活动优胜班级”。

5.体育组每天公布各班跑操存在的问题,以便学生及时整改。

6.每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班主任跑操存在的问题。

7.对各年级连续四周内,跑操较差的两个班级,由学校安排一次培训,体育教师负责业务指导,班主任负责组织和管理。

七、安全要求

1.班主任是班级跑操活动的第一组织人,同时也是班级跑操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要加强学生上下楼梯、跑操途中的安全教育,要周密组织,科学安排,确保每次跑操活动取得预期的锻炼效果。

2.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掌握科学的锻炼方法,切忌过度锻炼和突击锻炼,避免发生伤害事故。

3.增强安全意识,不在无安全保障措施的场地或道路上锻炼,避免发生伤害事故。

4.不得在上学和放学的途中占用机动车道进行跑步锻炼,避免发生交通伤害事故。

5.有特异体质和特殊疾病的学生,不宜从事中跑操运动,家长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学校,并提供相关医院证明材料,经个人申请,班主任同意,可免予参加跑操活动。

6.近期身体不适的学生,遵医嘱,提供相关医院证明材料,经个人申请,班主任签名同意,可暂不参加冬季跑操活动,一旦身体康复后,必须正常参加跑操活动。

7.活动前,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挂好胸卡,系好鞋带。跑操途中,胸卡落地,鞋被踩掉,鞋带拖地,不得在队伍中弯腰捡系,应及时退出队伍,防止发生踩踏事故。

8.在上下楼梯和跑操途中严禁推搡、追逐、打闹等不安全行为。

                                             实验中学政教处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